滁州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
来源:滁州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发布日期:2025-08-21 人气:37 |
(原校政〔2017〕39号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层次应届毕业生(含专升本、高起本)。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毕业当年的5月和9月各安排一次学位申请。每位学生在毕业当年只有1次申请学位机会。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应届毕业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标准; (五)须在取得注册学籍至申请学位前参加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其他时间参加报名考试成绩无效。 1.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全国自学考试英语(二)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外语类专业学生:全国自学考试第二外语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安徽继续教育公共英语联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因各种原因,未准许毕业者; (三)学习期间因学业原因受到留级处理的; (四)专升本学生课程补考累计超过三门;高起本学生课程补考累计超过六门的; (五)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六)超过毕业当年申报者; (七)其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继续教育学院发布学士学位申请通知。 (二)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教学点学生申请材料交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转交至有关学院)。 (三)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对学士学位申请者的成绩、学分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四)继续教育学院联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报送的初审材料逐一复审,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审查意见。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制发学士学位证书。 (七)学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每年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将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学位评审费用。 第九条 学生如对学位评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评定结果宣布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复审后的决议为最终决定。 第十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滁州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学业成绩单; (三)学士学位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遗失后学校可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十二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一)在申请学士学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端行为,经核查确认属实者; (二)其他原因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滁州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政〔2017〕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