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
来源:安徽大学教务处 发布日期:2025-08-16 人气:14 |
校政〔2021〕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定学生成绩和检验教学质量的主要手段。抓好考核工作,对于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课程的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应进行考核。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考核按照《安徽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管理规定》执行,其他课程考核按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学校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检查课程考核的组织安排,巡查监考及考风考纪,及时应对和处理考核期间的突发事件,并进行通报。 第四条 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筹部署,学院(教学部)具体实施。学院(教学部)应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学院级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开设课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课程考核由学习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一般分为考查和考试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更改。课程考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以下简称考查课)一般由授课教师随堂安排期末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以下简称考试课)的原则上通过教务系统安排期末考试。
第四章 命题与制卷 第六条 命题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核心环节。命题内容和范围应当以课程教学大纲为依据,包括能力和知识考核两部分内容。试卷原则上应以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和解决问题能力为主,不得命制概念性或记忆性题目。 第七条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题型、题量和难易程度适当,能区分不同学生的水平,有相应的参***或评分要求。 第八条 加强考试课试题库建设,推广教考分离。试题库建设是考试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是推行教考分离,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九条 考试课原则上应通过试题库按A、B两套试卷组卷。随机抽取一套为本场考试使用,另一套为备用试卷或补考试卷。每套试卷满分为100分,笔试考试时长一般为120分钟,特殊形式的考试时长由开课学院(教学部)确定。A、B两套试卷试题及近四年的试卷试题原则上不允许出现重复。考查课一般由课程组或授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确定考核内容、形式。 第十条 试卷格式须遵循统一标准,包括试卷名称(含学年、学期、课程名称、试卷类型A、B卷)、试卷说明(对考试方式、试卷题量、答题时间、答题要求的简单说明)、试题等部分。 第十一条 实行教考分离课程试卷一般由专人负责送印(或领取卷),非教考分离的试卷由授课教师或课程组负责人提前一周送印,并于开考前1—2天内领取。 第十二条 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工作。试题库应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凡接触考题的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漏题。授课教师不得在考前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指定考试内容,更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制卷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考前如发生试题泄密,应及时启用备用试卷,考试后若发现试题已泄密的,启用备用试卷,安排重考,同时向学校提交具体情况书面报告。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安徽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安排 第十三条 学习过程考核由授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选择适当的考核形式安排考核,一般不少于3种考核形式。学院(教学部)根据实际情况督促检查,学校教学督导组随机抽查。为了加强课程学习过程考核,考试课原则上应进行期中考试。 第十四条 过程考核形式 1.课堂表现:组织学生对课程的重点、难点或部分专题内容通过课堂讨论或进行课堂提问等形式开展师生互动、生生互动,教师可根据学生的表现情况评定成绩。 2.平时作业:要求作业布置适量,精心设计,及时批改、及时反馈,严把作业质量关,确保平时作业成绩的准确性。平时作业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 3.阶段性测验:包括周考、月考、期中考试、单元测验或随堂考试等形式。 4.综合性作业: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采取课外阅读读后感、专题学术论文、专题调研报告、案例分析、设计等非标准答案类型的多种形式综合性作业。 5.团队作业:将学生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由教师设定学习任务,小组成员通过互助合作来完成学习任务。学习小组再根据成员表现、贡献程度评定每位成员的成绩。教师根据小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最终成绩评定。 6.教学实践活动:结合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开展课内外实践活动,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教师可根据学生在实践活动中的综合表现,如对理论知识掌握情况、运用程度及动手能力等进行成绩评定。 7.其他形式: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其他的过程性考核内容和考核形式。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过程考核成绩管理 授课教师登录安徽大学教务管理系统,下载教学班“点名册”作为过程考核记录表使用,在平时成绩栏(“平时1”、“平时2”……)填写记录过程考核成绩,同时在“教学班点名册”表格下方应注明“平时1”、“平时2”……所对应的考核形式或考核项目。 第十六条 期末考核主要表现形式为笔试(闭卷、开卷)、计算机辅**试、口试、课程论文(综述)、设计(创作、临摹、写生)、表演、技能测试(军事、体育)等。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考核。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且没有办理免听手续的,不得参加本课程期末考核,其课程考核按旷考处理。凡经批准同意免听课的学生,应按规定参加考核。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 第十八条 考试学生人数在80人(含80人)以内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考试学生人数超过80人的需安排3名以上(含3名)监考人员。诚信考场原则上仅安排主考教师分发和回收试卷,不安排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课程的监考教师由学院(教学部)落实,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的考试(期中、期末)主监考教师由开课学院(教学部)落实,副监考教师由各学院落实(按各学院选课人数比例分配监考教师人数)。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应为校内教师,包括主考教师(授课教师)、主监考教师和副监考教师,职责如下: (一)主考教师职责 1.主考教师即为该门考试课的授课教师,可以担任本课程中一个考场的主监考; 2.负责在考前10分钟把试卷和《安徽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表)》送交主监考教师; 3.负责解答有关试题方面的疑问。在试卷印制完毕后发现命题有误,必须在考试前将勘误表交给主监考教师,以便考试前告知考试学生; 4.如有考试违规记录的情况,须在考试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送将《安徽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记录表》和有关违规证据材料至开课学院(教学部)教学办公室。 (二)主监考教师职责 1.开考前10分钟领取并清点试卷和《安徽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表)》; 2.宣布考场考核纪律,按时发放和收回试卷; 3.发现学生违规行为时,立即终止学生考试,及时收回试卷和违规证据,同时在《安徽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表)》中认真做好违规等情节的记录,并现场填写《安徽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记录表》,锁定考试违规证据等材料,考试结束后将有关考试违规材料送至主考教师。具体违规行为认定按《安徽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办法》执行。 4.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要求考试学生停止答题,将试卷整理好放在座位上。依次收取答卷,整理清点后的将试卷和《安徽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表)》交至主考教师或开课学院(教学部)考务办公室。 (三)副监考教师职责 1.在黑板上书写座位号的编排顺序和试卷勘误表,指导学生按签到表顺序号就坐; 2.检查考试学生身份证或学生证,监督考试学生在《安徽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表)》上签到。如发现证件不符,应令其退出考场。 3.考试开始后,提醒学生在试卷和答题纸(卡)上填写姓名、专业、学号和座位号; 4.协助主监考教师维持考场考核纪律,如发现学生违规行为时,应告知主监考教师,考试结束后协助主考教师清点试卷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课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督导组、学院(教学部)三级巡考制度,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应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到准时到岗,尽职尽责,严格巡查,以保证学校考试的正常、顺利进行; 2.巡考人员对考前准备情况应认真检查,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安排是否合理,考场清场是否彻底等。如发现问题,巡考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反映,能现场处理的,应给予应急处理。 3.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规行为时,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督促监考人员做好《安徽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记录表》的填报,如多次发现同一考场有学生违规现象时,巡考人员要做好记录,并按《安徽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4.如发现学生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巡考人员要协助监考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保证考场秩序; 5.对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违反监考纪律的,巡考人员应及时告诫并督促其改正,同时在《巡考情况记录表》中予以记录。 6.各级巡考人员巡考结束后,按要求认真填写《巡考情况记录表》后,分别送至相应的巡考安排部门(教务处、督导组或开课学院(教学部)教学办公室)。
第七章 缓考 第二十二条 缓考指学生因故无法参加某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而缓期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一般在补考期间进行。 不按时参加缓考的按旷考处理,不再具有补考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无法参加考试; 2.因突发事件无法参加考试; 3.因公派交流学习等特殊原因已被准离校,无法按时返校参加考试; 4.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二十四条 缓考申请流程:学生须在考试前提交《安徽大学缓考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须校医院开证明并提供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经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该门课最终成绩以缓考卷面成绩记载。如需正常参加缓考科目的期末考试,学生应主动向学校提交情况说明,取消其缓考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参加期末考试,否则期末成绩无效。
第八章 考核纪律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应携带本人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或右上角备查。 第二十七条 参加闭卷考试的学生,除必要的文具之外,书本、资料、纸张、手机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考场的,应统一放置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参加开卷考试的学生,携带物品不得超过考试明确规定的允许范围。 第二十八条 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要求在《安徽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学生签到表)》上签到。对未按监考要求签到的学生,造成成绩漏登、错登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条 答卷之前,先将试卷和答题纸上的姓名、学号、班级和座位号等诸项内容填写(涂)清楚。 第三十一条 课程开始考试30分钟之内,考试结束前5分钟,原则上不得交卷。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离开。 第三十二条 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终了时学生必须停止答题,并按监考人员要求,将试卷交给监考教师或反扣在课桌上,待监考人员清点试卷完毕并示意离开时,方可离开考场。 第三十三条 未经监考人员许可,试卷和答题纸一律不得带离考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独立完成答卷,严禁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一旦发现学生有考试违规或作弊行为的,参照《安徽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行为认定办法》认定,并取消本场考试资格。 第三十五条 经认定考试违规或作弊的,按照《安徽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九章 评卷与成绩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负责组织试卷评阅工作,评卷教师应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做到公平、公正、客观、准确。 公共基础课的评卷工作由学院(教学部)组织集中进行,每门课程必须有两名以上教师评卷,采用封闭评卷、流水作业的形式。 第三十七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学习过程考核成绩(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期末成绩、实验成绩)组成,组成比例应在课程教学大纲内明确,并在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过程考核成绩一般不高于总评成绩的50%。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成绩。严格学习过程考核,过程考核应详实记录,成绩评定做到有据可查。 第三十八条 因病等符合第二十三条情况,无法参加期中考试的学生,按照缓考流程办理请假免考手续,经批准后,期中考试成绩按期末成绩记载,旷考的学生,期中成绩记为零分。 办理免听课手续的学生,其总评成绩原则上以期末成绩为准,即成绩登录时,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均按期末成绩记载。 第三十九条 评阅试卷时使用红笔、正分批改,严禁使用黑笔、蓝笔、铅笔及负分批改试卷。试卷评阅应判分清晰,统分无误,每题小分累计应与总分相吻合。 第四十条 授课教师应在课程考核结束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填写试卷分析报告及改进意见。成绩分布出现偏离情况,应分析情况,找出原因,以便在以后教学和考核中改进,不得在试卷上直接加分或减分。 第四十一条 授课教师在提交成绩前应仔细核对,确保成绩无误,一旦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成绩,不得擅自改动。经复查确有错误者,须填写《安徽大学学生成绩修改申请表》,经学院(教学部)审核后连同试卷复印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正。 第四十二条 授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成绩,打印成绩单和成绩分析单,一式两份,签字后,一份随试卷装订,一份送开课学院(教学部)教学办公室保存。
第十章 试卷装订与入库 第四十三条 试卷评阅完毕,教师应按规定标准对试卷整理,以便统一装订。试卷装订整理顺序为:试卷封面、考试卷面成绩统计分析表、考场情况登记表、过程考核记录表、成绩登记表、期末A、B卷样卷和A、B卷参***与评分标准、全部考试答卷(按成绩单顺序排序)。 第四十四条 试卷封面正反两面内容用黑色水笔(圆珠笔)工整填写,内容要求一致。成绩登记表中的人数必须与试卷份数相同,学生考试试卷必须按成绩登记表的顺序装订成册,中间不得缺页。 第四十五条 教师对试卷按要求整理后,由学院(教学部)集中存放,学校安排人员统一装订。试卷入库之前应由学院(教学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试卷由各学院(教学部)按有关要求自行保管。 第四十六条 试卷应按要求装订,分类上架,以便调阅。试卷入库后的日常存取、查阅、登记等管理工作,由各学院(教学部)负责。 第四十七条 课程学习过程考核材料及成绩记录由授课教师保存4年备查,期末考试试卷及成绩记录应送至开课学院(教学部)保存6年备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补考参照本办法及《安徽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大学考务管理办法》(校政〔2006〕23号)、《安徽大学本科课程考核补充规定》(校政〔2007〕62号)、《安徽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缓考管理办法》(教务处〔2008〕37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